# 我有一个经常借钱的“朋友”


我有一个经常借钱的“朋友”，我问她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她告诉我，通俗而言，即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会借钱给他人使用，但如果他人借了钱不还，我们去法院打官司要求对方还钱，并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此时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统计和检索，提高司法效率，那么这一类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引发的经济纠纷，一般归类为“民间借贷纠纷”。

虽然她经常借给别人钱，但别人经常不还钱，打官司的时候还让她总受气。比如，借条写了2万对方却说只欠1万，借钱说好了月息三分最后对方却说不算数，对方还3千却说还的是本金给她都气笑了，等等。我告诉她先别生气，先学习下法律，这些问题提前了解清楚，借钱的时候心里才能有个大概的盘算。

**一、借条写了2万为什么有时不作数？**

在法院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要看证据，借条是证据，但是不是唯一的证据，还需要看转账记录，即她实际转给对方多少钱。例如如果借条写了2万，她转了2万，那就是作数的。但是如果借条写了2万，她只转了1万，那借条写的2万就不作数了。为什么呢？

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翻到第670条，上面写着：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释一下什么是本金？经常借钱给别人的朋友都知道，本金是借给别人的原始资金，一般对应的就是你实际给了对方多少钱，本金就是多少钱。本金是用来区别于“利息”而言的，利息的计算一般需要以本金作为基数来计算，所以需要对本金进行专门的区分，防止利息产生后再被用来计算利息，无限循环不断利滚利，还款金额就没法算清，那到时候还钱的时候就没完没了了。

所以如果借条写了2万，她只转了1万，那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算借了1万，利息也是按照1万计算。

**二、借钱说好了月息三分，为啥对方说不给就可以不给了？**

因为我不经常借钱，我问她什么是月息三分。她说，月息三分就是月利率3%，比如借了100万，每个月的利息就是100万×3%=3万。我恍然大悟，原来她是一个“月薪3万”的百万富婆呀。

她接着向我发出疑问：借条是对方主动写的，利息也是对方主动说按月息三分算的，后来也是按照月息三分还的利息，最后还剩10万了还不起了，为啥他就可以耍赖砍利息了呢？她表示不理解。

我拿给她一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把里面第25条圈出来给她看：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解释一下什么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它一般又被简称为一年期LPR。在中国货币网官网（网址：<https://www.chinamoney.com.cn/>）中可以查询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据，例如2025年8月13日的一年期LPR为年利率3%，换算成月利率为0.25%，即月息二厘五毫。四倍的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4=12%，换算成月利率为1%，即月息1分。

![文章配图-1](https://q2.itc.cn/images01/20250815/1c52e4335e014f088c2c78db9d9a7272.jpeg?x-oss-process=image/resize,w_1000/format,webp)

所以就算对方承诺利息按月息3分算，借条上也写了月息3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利息最高只能按月息1分算，剩下的对方是可以要求她返还或者抵扣未归还的借款的。

另外对于利息上限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简单来说，对于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条等借贷合同，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4%，即月息2分。

**三、对方还3千，是先扣除本金，还是先扣除利息呢？**

为什么对方还钱了还要纠结先扣本金还是先扣利息这个问题呢？其实是因为这两种方式会导致计算的利息不一样，即如果先扣本金，那么她最后拿到的利息就要少一点，如果先扣利息，那么她最后拿到的利息就要多一点。举个例子，她借出去100万，利息约定月利率1%，一个月后对方还了1万，如果这1万先扣利息，那么对方还欠100万本金，如果下个月对方不还钱，就又会产生1万的利息。但是如果这1万先扣本金，那么对方还欠99万本金和1万利息，如果下个月对方不还钱，就会产生9900元的利息，即利息就少了100元。所以从出借人的角度看，就希望对方还的钱先扣除利息。

但是现实中一般都不会算这么清楚，直接转账都没有备注，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继续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翻到第561条内容：“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所以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是先扣利息还是先扣本金，按照法律规定，是先扣利息的。

**四、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时涉及到对本金和利息的计算真是令人头大，特别是那种有多次和小额的借款和还款，既涉及到法律关系的梳理和判断，又涉及到对各项金额的整理和计算，想要算明白有时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后附上一份简单版的借条模板，供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借条模板下载链接：<https://kdocs.cn/l/cd0bmJyqF9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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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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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王志满律师名片**

**王志满律师 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东北林业大学（211本科）工学学士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商品房纠纷、劳动工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

**相关证书**：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甲）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

**（感谢您的关注，谢谢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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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王志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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